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扬住房发﹝2010﹞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房管局关于公布2006-2010年度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住房发﹝2011﹞46号)规定,予以保留。
各区房管局、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区各拆迁实施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抄报:市政府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
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为做好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59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10]15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管理
1、各区(管委会)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四季度排出下一年度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填写《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申报表》,报区(管委会)初审。
2、区(管委会)根据年度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确定拆迁安置房建设规模,将拆迁安置房建设地点、套型、数量等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核工作)。
3、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每年3月底前由各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报送审批,各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二、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局开发处申请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局组织相关方面人员现场查勘符合条件的,将公示15天,公示后群众没有实质性意见的,出具《扬州市区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拆迁安置房取得《扬州市区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后,方可交付被拆迁人使用并申请办理增量房确权登记手续。
三、拆迁通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网上备案管理
1、经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实施的集体土地拆迁项目,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将发布的拆迁通告进行网上备案。
2、拆迁实施单位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须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送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管委会)拆迁管理部门鉴证。由区(管委会)拆迁管理部门将鉴证生效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网上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