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
苏府〔2019〕100号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更好发挥基金统筹共济功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8〕18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
》 ( 苏政发〔2018〕155号
)等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明晰责任、加强管理为重点,加快推进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更好发挥基金统筹共济功能,推动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目标。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区统筹,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纳入市区统筹管理,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基金管理,规范基金使用,合理均衡基金负担,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
二、主要措施
(一)统一规范基本政策。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自2019年起将苏州工业园区纳入市区统筹实施范围,参保人数和基金收支纳入市区统一管理。吴江区根据吴江社保体系融入苏州工作方案,按序时进度实现与市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一体化。
(二)加强基金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政策,各地不得自行调整缴费比例。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政策,统一市区范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至省定标准,低于省定标准的,至2020年7月1日统一至省定标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严格待遇支付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待遇政策和待遇支付项目,执行省统一的退休条件规定、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养老金调整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流程和审批标准。
(四)加强基金预决算管理。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及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格式和编报要求,进一步规范编制流程,完善编制方法,强化绩效考评,不断提高预决算管理水平。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需按有关规定报批。各地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