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网上管理。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是指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和商品房现售前备案,公开商品房房源和销售信息,实现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应当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至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网上管理用户认证手续。
第六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相关信息。
(一)应提交的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