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关于我省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关于我省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劳社险〔200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县劳动(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的有关规定,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自1998年9月移交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目前已陆续发生职工调动至省内其他企业、原行业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职工辞职等情况。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现对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调动至省内其他企业或与原行业统筹企业终止劳动关系,辞职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调入企业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接纳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不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1998年1月1日以后至转移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以及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