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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关于印发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关于印发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财规〔20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01-14 规定,截至 2021 年12 月31 日,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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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19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各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社科联,驻盐高校社科处,市社科联所属社团、社科普及基地,各有关单位:

现将《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

2020年7月16日

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盐城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建设对我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专项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支持驻盐高校发展促进校地协同创新的意见》(盐发〔2019〕11号)和《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盐城市哲学社会科学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研究、社科类社会组织和新型智库建设、社科普及、学术研讨、人才培养、出版出刊、成果奖励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社科发展优先,遵循“科学发展、管服结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专项资金的执行期为2020年—2024年。到期后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责任单位以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社科联按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项目责任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社科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

3﹒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4﹒对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5﹒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社科联的主要职责

1﹒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2﹒根据社科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3﹒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项目责任单位信用情况,组织具体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分配和验收,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4﹒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开展综合评价,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5﹒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专项资金项目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

1﹒根据市社科联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2﹒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的质量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3﹒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4﹒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6﹒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申报评审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课题研究。主要包括市政府社科奖励基金项目年度课题、县(区)协作课题、社团合作课题、定向委托课题、专项征文、青年人才项目等。

(二)科研平台。主要包括市新型智库建设、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重点支持驻盐高校发展促进校地协同创新。

(三)社科普及。主要包括依据《江苏省社会科学普及促进条例》,组织开展的各类社科普及活动、研发的各类社科普及产品以及编写、出版的各类社科普及读物等。

(四)学术活动。主要包括组织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活动以及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论坛、讲座等学术活动。

(五)社团建设。主要用于对注重强化党建、坚持正确导向、内部管理规范、活动质量较高、对我市高质量发展发挥突出的社科学术社团实施以奖代补。

(六)人才培养。主要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类专题培训和人才培养。

(七)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主要包括两年一度的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落实市委市政府支持驻盐高校发展、促进校地协作创新政策规定的研究成果奖励项目。

(八)成果转化与应用。主要包括出版市级社科课题成果选编,编印内刊供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九)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哲学社会科学建设其他重大课题和重要活动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性、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研究项目资金和非研究项目资金。

研究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市政府社科奖励基金项目年度课题、县(区)协作课题、社团合作课题、定向委托课题、专项征文、青年人才项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哲学社会科学建设其他重大课题和重要活动等项目资金的总称,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非研究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市新型智库建设、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社会科学普及、社团组织建设、学术活动、人才培养、优秀成果奖励、成果转化与应用等项目资金的总称。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第七条所列各类项目的承担者,包括各驻盐大中专院校,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型智库、全市社科类社会组织(学会、研究会)、社科普及基地,全市社科联、社会科学工作者,以及承担以我市为主要研究对象项目的市外承担者。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为:

(一)发布申报通知。市社科联根据各类项目实施的目标要求,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

(二)项目申报。各项目责任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将申报材料、信用承诺材料等提交市社科联。

(三)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主要采取专家评审方式,市社科联可以从本市社科专家库中选择专家,通过网上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对通过信用审查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也可委托市外社科专家组织异地评审。市委、市政府委托或交办的重大项目,可以采用定向委托、专家评审、党组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四)公示立项。专家评审结果经市社科联审核同意后,连同项目情况、项目拟补助经费等信息,在市社科联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社科联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和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为正式立项项目,并按程序报送审定后,在市社科联网站予以公布。

(五)资金下达。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和市社科联立项项目文件,下达项目补助经费。市社科联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及时拨付资金。

(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如发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责任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社科联审批;如出现重大违规等情况造成项目中止的,由市社科联组织审核后会同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七)项目考核验收。市社科联研究制定项目考核验收实施细则,规范组织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社科联可以根据项目任务要求组织中期检查(或评估),督促履行合同。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项目资金的使用要求据实编制项目预算,报所在单位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研究或项目实施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研究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研究项目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项目实施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此项费用原则上不超过直接费用的20%。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此项费用须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实施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实施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专家评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评审、鉴定的专家的费用。专家评审费的支付标准应严格按照《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考试、评审、讲课等劳务费发放的通知》(盐财预〔2019〕20号)执行。

(九)其他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五条  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为项目实施提供服务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和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10万元及以下部分40%;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的部分为20%。

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安排绩效性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对资助经费不超过2万元的科研规模较小的研究项目,市社科联组织评审结项后,项目责任单位可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项目预算调剂事项申请或批准备案资料。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批后报市社科联备案。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批后报市社科联备案;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社科联审批。

研究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十八条  非研究项目按照先核定补助总额、再实施、最后考核确定补助金额的方式进行资助。对新型智库、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社科普及基地以及重要项目研究团体等项目必要时可通过第三方评估的方式进行考核,经评估达到绩效目标的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研究机构(或团队、智库)在核定的非研究项目资金总额内,根据绩效目标编制资金预算,注重发挥绩效激励作用,体现知识创造价值。主管部门与受资助研究机构(或团队、智库)约定建设周期内的目标任务,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考核,采取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管理方式,根据实际绩效实行差别支持。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方式采取一次性拨付、分期拨付、事后补助等方式。科研平台、社科普及、学术活动、优秀成果奖励等项目按协议可一次性拨付,2万元以内研究项目一般采取事后补助拨付办法,2万元以上研究项目一般采取分期拨付办法。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实施的直接支出。若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统筹使用。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或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项目责任单位可在作出书面说明并保留支付凭证后,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社科联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