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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政规发〔20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8〕16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7日


  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各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管、公安、国土、规划、建设、住房、交通、水利、林业、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管辖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开展巡查管控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组织或者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协调处理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等问题。

  (四)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目标。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限的违法建设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从事违法建设施工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处理。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从事违法建设的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和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法建设行为。

  住房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和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毁坏林地从事违法建设的行为。

  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时,对利用违法建设、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吊销。

  监察部门负责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法制部门负责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通讯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房屋合法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已办理报装手续的,接到相关执法部门配合查处违法建设的函后,7个工作日内取消安装手续。

  

  第三章  巡  查

  第七条  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巡查管控方案,建立由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组成的管控网络,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提高管控效率。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投诉接处制度,加强对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巡查力度。

  第九条  市应急便民服务指挥中心应当安排信息采集员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分解任务至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规划部门应当严把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关,发现问题及时函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国土、交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巡查管控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十条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发现和制止小区内违法建设,禁止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材料和施工人员等进入小区。

  第十一条  巡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管控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影像记录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发现有堆放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二条  在建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制止;继续施工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