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09〕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省总工会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农林厅
(2009年1月)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省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由农民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二、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特殊困难指因病、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以每人3000元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由省财政厅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全省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帮扶。
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