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发改规发〔2011〕8号 20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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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省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评审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8〕1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 (
苏政办发〔2010〕153号
),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8〕116号)和《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 (
苏政办发〔2010〕153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基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有效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向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基金存续期开展的各项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
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设立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
(一)建立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
(二)受理市、县(开发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的申请方案、受理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申请方案,并进行合规性初选;
(三)根据需要开展相关调查;
(四)组织专家进行独立评审;
(五)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报送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条 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由政府有关部门、资深创投行业专家、行业自律组织代表、高校或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对申请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具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二)熟悉创业投资领域及相关市场情况,有较为丰富的实际工作和管理经验;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四)在社会上有较好的信誉;
(五)与申报单位无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与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共同制定引导基金年度申报指南。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指南明确的申报时间和扶持方式,确定评审时间和评审重点。评审委员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