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过渡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劳社险〔2007〕23号 苏财社〔2007〕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和《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如下过渡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5年内退休、退职的参保人员,按照《
规定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