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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通知
通医保发〔2022〕4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22〕8号)精神,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通政规〔2017〕6 号)和省医保局有关复函意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将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津贴支付期。从2022年2月10日起,生育津贴按照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