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存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
连住房发〔2018〕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2〕321号)规定,继续保留
市各相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购房融资行为,防止税收流失,减少金融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建房〔2016〕168)、《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信息共享 深化业务协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14号)的有关规定,建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信息共享、监管有力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一)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可依申请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2.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交易成交价格;
3.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住房贷款,骗取税收优惠;
4.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平台和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
5.为卖房人或购房人提供“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金融产品;
6.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加强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管理和交易资金监管
(一)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实行监管。
(二)存量房交易备案价格、资金监管金额、纳税申报价格应一致。
三、建立房屋成交价格定期发布制度
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成交价格的监测分析工作,指导房屋交易机构、价格监测机构等建立分区域房屋成交价格定期发布制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四、强化合同备案管理,规范购房融资行为
(一)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应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在金融部门设立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进行。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申请建立业务关系的中介机构实行资格管理,掌握合作中介机构经营业绩、信誉状况等整体情况,不得与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三)规范中介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合作。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作为住房贷款审核依据,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放款依据,并以网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