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工作规程、统一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房信法〔200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苏房改〔2009〕16号》 ( 2023年8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8月9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8月9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吴中、相城、高新区房产管理局,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为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落实市委“增创科学发展新优势、实现又好又快新跨越”要求,实现“服务大局创一流,‘住有所居’新跨越”目标,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工作规程、统一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标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通过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如实填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预售商品房楼盘表,并提交下列申报要件:
⒈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⒋商品房预售方案;
⒌预售商品房分层分户平面图(由房管部门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分层分户平面图);
⒍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报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划总平面图);
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
⒏白蚁预防合同;
⒐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
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