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苏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规范江苏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7日
关于规范江苏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行为,促进我省技工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合办学,是指我省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与其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学制(学历)教育资质的技工院校或其他职业院校,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合作办学,共同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办学行为。
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校企“订单班”“定向班”“委培班”,以及院校与企业经批准开办的混合所有制办学等不作为规定所指的联合办学行为。
第三条 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备学制(学历)教育资质的培训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等开展联合办学。
第四条 技工院校开展省内联合办学,应报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除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外,原则上不得开展跨省联合办学。如需开展跨省联合办学,须经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申报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联合办学双方基本情况、联合办学协议、基本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联合办学双方场地、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及制度建设等情况;
(三)联合办学双方学校党委会或办公会研究意见;
(四)联合办学双方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五条 联合办学的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合作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六条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规定,不得以学籍注册费、保证金、课外培训费、咨询费、实习押金等形式,违规变相收费。
第七条 联合办学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应包括:
(一)双方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培养目标和期限;
(三)招生管理、学籍管理、资助管理、教学管理内容;
(四)收费项目、标准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