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2021-2023年)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扬府发〔202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2021-2023年)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扬州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2021-2023年)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促进创新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系统,对新入库的企业,自入库起3年内,对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企业进行自我评价,具备高企申报条件并进行申报的,对其申报日前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投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或专项审计报告中确认的研发投入,选二者之间的低位数),按20%给予奖励,最高1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发展。充分发挥各类园区、载体的孵化、培育功能,将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占载体内企业法人总数的比重,作为评价各创新载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标并提高权重。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扬州市境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认定),在高企有效期内,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分年度按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万元;对高企有效期满仍没有1件有效发明专利或不再重新申报高企的,取消最后一个年度的奖励资金。对非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申报当年的研发投入,按20%最高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降低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成本。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从2021年起,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原则上未曾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且未进入过培育库的科技型企业,均可提交入库培育申请表,由县(市、区)、功能区审核推荐,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加大科技型企业评价力度,对通过评价的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执行企业研发费用200%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税务局〕
(四)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对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销售收入比例近三年持续保持在4%以上,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开票收入在5亿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70%以上,有效发明专利达5件以上,市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
(五)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任务的,由市级相关部门予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项目和重要标准,市相关项目资金予以积极支持;省、市级重大工程建设、产业技术和技术标准研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应用示范项目由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70%。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市相关部门按省有关规定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