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18〕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重点实施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算审计,也可以对下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可根据需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及相关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本市当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批复抄送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情况,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统筹编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项目计划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上级审计机关批准,审计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本级政府临时交办项目也应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内部审计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全过程内部监督以及竣工价款结算职能,并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其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评估、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全面履行职责。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投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认真履行审计法定职责,促进各建设主体和主管部门切实承担起建设管理、竣工价款结算审核、行业监管等责任,提高投资绩效。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预算评审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并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业各主管部门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环保、人防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行为加强监管,并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历次调整概算的文件;
(二)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工程决算资料;
(三)承包合同及竣工价款结算资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重要部位隐蔽验收资料等;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决算报表,工程建设财务收支资料,资金管理办法,评审资料,绩效评价等;
(五)财务、材料物资结算资料及债权、债务对账签证资料;
(六)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工程审查结论;
(七)年度部门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等有关资料;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各项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核对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 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工程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按跟踪审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前期准备阶段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交付使用的资产情况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设计用途、设计规模、投资概算情况;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真实性、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预(概)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的有效性;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尾工工程投资情况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项目管理中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设规定的执行情况;设计变更内容、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施工、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收费、税款缴纳和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以及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投资绩效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公安、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记入相关单位的《信用管理手册》,并在其资质年检上报审核时据实反映。
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审计机关通报和移送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形成档案,并作为其参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资格审查的依据。
审计机关应对移送有关部门的违法违规问题处理情况,实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使用社会捐赠(援助)性资金建设、以代建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宿迁市政府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宿政发〔2005〕106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宿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2018年11月6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