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市监字〔2024〕45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已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标准升级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全面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各有关组织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市政府设立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
济宁市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主持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及取得其他标准化工作成果的一次性无偿资助。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奖励资金实施预算总量控制,一年一定。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级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绿色门槛”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奖励资金。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主导、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
(二)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定,有效实施并取得突出成效的社会团体;
(三)承担国际、全国、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四)完成创建国家级、山东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五)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六)完成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七)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
(八)其他在全市、全省、全国范围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标准化成果或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化项目。
第六条 市级资金奖励标准:
(一)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
(二)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区域类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50万元;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领域类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 10万元。
(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五)完成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资助奖励不高于30万元。
第七条 对市级未明确奖励的项目,鼓励各县市区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奖补标准。
第八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先进水平;
(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本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
(四)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请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济宁市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批准发布的文件或证明等;
(三)标准项目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须提供专利证明;
(四)标准实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五)承担标准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
(六)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七)未获得本市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声明;
(八)其他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
第十条 申请其他标准化项目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济宁市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标准化项目确认文件或证书、证明等;
(三)项目实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四)项目未获得本市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声明;
(五)其他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受理上一年第四季度和当年前三季度完成的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关证书等文本应审核原件,并签署原件已审核意见),汇总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受理各县市区汇总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论证,提出咨询、评估意见,形成评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