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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废止
2001-12-28 苏科计〔2001〕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科政发〔2020〕343号),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苏科改发〔2024〕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参照《国家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由省级财政拨款支持的部分科技项目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主要包括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标标准、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科技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确定。

第三条  科技项目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对送达投标意向书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四)受理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公开开标;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召开评标会议;

(六)决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省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为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第六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科技项目所需的资助经费来源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具备。

第七条  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从事科技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申请获得科技项目招标代理工作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和条件;

(二)具有8名以上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投标活动能力条件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等各方面专家库。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五)送达投标意向书的最后期限;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费用、地点和时间。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这些证明文件包括:

(一)投标人单位全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

(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职称及研究方向;

(三)投标人参与过的科技项目和基本情况;

(四)投标人资信及自有资金情况;

(五)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六)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第十四条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招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否则停止招投标活动。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招标项目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要求;

(四)招标项目目标、考核指标及实施进度要求;

(五)招标项目成果提供方式及质量、数量要求;

(六)招标项目成果所有权的归属或转让方式;

(七)招标项目的资金支付方式及经费匹配要求;

(八)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二)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制定评标标准时,应考虑项目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科研开发的基础和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科技项目的创新性、目标的可实现性和风险性。

第十七条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售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票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适当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修改、补充或澄清招标文件不得再次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十一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最高投标报价远低于项目的合理组成价格;

(三)作为项目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四)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家。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一个投标人对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投一份标书。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合的研究人员、设施和经费;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三)资信情况良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一一响应,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概况;

(三)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四)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五)计划进度;

(六)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七)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八)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

1、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2、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

3、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4、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

5、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

6、相应的资格证明。

(九)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十)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