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市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
德政办字〔2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20〕176号)精神,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市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破除阻碍人口有序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按照“全域统筹、产城融合、协作发展”的思路,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放心将户籍向城镇迁移,不断提升我市城镇化水平,推动城乡融合均衡化、双向化发展。
二、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对有意愿在我市城镇居住、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和本市户籍人员,全面取消城镇落户迁入条件限制,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本人及其近亲属按户口迁入途径分类登记的迁入政策。
(一)人才落户。严格落实人才政策“黄金30条”升级版及配套实施细则,不断创新完善人才政策体系,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学历)及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学历型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型人员、《德州市人才分类目录》中所列各类人才,均可按人才落户途径在城镇落户。(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就业落户。在我市城镇就业(调动和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人员,均可按就业落户途径在城镇落户。(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在我市城镇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或近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供其居住的人员,可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途径在城镇落户。有使用权住房的,参照本款执行。(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投靠落户。我市成年城镇户籍人员可按投靠落户途径申请近亲属在城镇落户。近亲属范围扩大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符合落户条件但无固定住所的人员户口可通过社区(单位)集体户“兜底”登记。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市公安局负责)
(六)畅通城镇落户渠道。落户城镇人员可按迁入途径及原因自主申请,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单位集体户、租赁房屋、人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等顺序落户。(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一)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落户。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本人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在其原籍申请落户;本人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在就业创业地乡镇(社区)集体户申请落户。(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审批服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城落户人员回农村落户。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人口管理信息化水平
(一)优化完善人口统计数据。科学界定行政区划城乡属性划分,完善基础设施连接,实现城乡临界区域应连尽连,重点做好完成城镇化改造的城中村、城边村,以及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全覆盖的农村地区的城乡划分工作,及时变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确保符合城镇条件的人口应统尽统,真实反映全市城镇化进程,获取科学准确的户籍人口城镇化数据。(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升级改造德州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提升平台的数据汇聚、存储、计算和服务等功能,实现跨层级、跨领域、跨系统的数据共享,保障省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畅通。做好与山东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对接应用,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分类完善医保养老、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社会信息,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政策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推进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自助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零跑腿”。(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优化完善居住证制度。建立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健全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切实解决其教育、就业、医疗、住房、养老等公共服务问题,共建共享城市改革发展成果,推动公共资源按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配置。(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围绕构建“541”产业体系,实施“三三倍增”计划,坚持错位发展、集约发展,着力发展特色产业。坚持农村新型社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同步推进,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深入开展职业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扶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农民进城购买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收和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扩大公租房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覆盖范围。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教育体系,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逐步满足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入学需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教育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城市规划建设。重点抓好“城乡七大工程建设”(城乡路网工程、水网工程、绿网工程、气网工程、供热工程、智能网络工程、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全面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宜居水平。完善商务服务、电子信息服务平台、酒店餐饮等城市功能,提高城市“时尚气质”和“活力指数”。(市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
全面推行“两证”保“三权”等工作经验,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实现农民“带权”“带资”进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后,继续享有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引导基层组织逐步弱化和剥离户籍上的附加利益,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支持、引导、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探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建立健全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研究出台土地流转奖励政策。加快推进“城乡融合”镇村体系规划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引导
由市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市发改、住建、组织、公安、财政、统计、人社、农业农村、教体、民政、自然资源、卫健、医保等部门参与,强化组织领导,优化政策组合,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举措形成合力,尽快将各项配套改革和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改革政策,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妥善回应群众关切,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全面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市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
来源: 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01-25
一、政策背景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当前,我市现行户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乡人口自由流动、合理配置。为促进全市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实现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构建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20〕176号)精神以及市委主要领导对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指示要求和批示精神,迫切需要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为深入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供行动指南。
二、决策依据
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2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