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4〕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函〔2014〕144号)精神,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政策衔接和后续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