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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共治实施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意见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共治实施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意见
扬府办发〔2017〕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意见》 ( 苏政办发〔2017〕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构建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进一步做好税收协同共治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社会综合治税的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税收和社保费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建立起适应经济“新常态”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扬州提供有力支撑。

二、社会综合治税的主要内容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下,推动各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税收协同共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源头控管、方便征管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为主要工作方式,建立“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化税收协同共治格局,使财税部门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收源头、掌握税收基础,由只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转变。

三、社会综合治税的组织体系

建立由各级政府牵头,财税部门具体组织,政府相关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社会综合治税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综合治税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一)市综合治税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综合治税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综合治税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协助领导小组开展日常各项工作,处理市综合治税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定期组织召开市综合治税工作联席会,协调处理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市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全市综合治税工作形势,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市综合治税考核工作;协调指导综合治税工作向县(市、区)扩展。

(二)市财政局

负责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配合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做好日常工作;配合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做好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财政收入统计分析系统模块,强化财政收入统计分析工作;做好综合治税系统建设等协调工作。

(三)市国税局、地税局

负责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建立综合治税信息管理比对系统,强化涉税信息应用;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纳税信用、社保费缴费信用与社会信用其他领域联动管理,对税收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每年年初向市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综合治税应用成效;每季度向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提供数据使用质量报告,配合做好综合治税考核工作;根据当前经济形势、社保费征收情况、税源状况、税源构成明显变化的趋势和特点,及时调整涉税信息需求;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和联合奖惩机制。

(四)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

负责市社会综合治税共享平台的运行及安全保障工作,监督各部门数据提供情况,促进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负责市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定期更新完善《扬州市社会综合治税共享平台归集数据项》,审核各县(市、区)、各部门共享指标项的申请,为社会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负责综合治税共享平台的日常维护、信息发布,及时与市综合治税办公室、财政局、地税局和国税局沟通交流市综合治税平台的运行情况;负责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目录和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协助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做好涉税数据归集的协调工作,做好信息采集和传输工作;协助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对各部门进行考核,定期汇报考核结果。

(五)综合治税共享平台各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和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本部门的涉税信息;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具体负责的业务处室和业务人员,及时收集和整理本单位涉税信息,明确一名数据报送员负责报送该信息;各成员单位获取的数据仅供本部门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外泄。

四、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措施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跨部门合作机制。

1.完善办税服务进驻职能。推进办税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点)。

2.健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推进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强化市社会综合治税共享平台建设,完善相关技术方案和管理制度,按照“部门信息交换为原则、不交换为例外”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信息共享和事项联动监管。各部门按时将相关政务信息资源传递给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按信息共享的原则,向税务部门、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相关数据。

3.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税收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扩大激励和惩戒范围,多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联合激励和惩戒的成效。

4.加强建筑安装、房地产、金融保险等行业税收管理。认真研究分析“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等行业税收征管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政府主导,行业行政部门管控,税务机关优化服务、规范征管”的税收征管新模式。

5.推进社保费协同共治。建立政府主导,地税局、人社局、财政局、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的合作机制,在制度建设、征缴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行政执法、缴费服务等方面加强协作,合力推动社保费征缴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升,促进我市社保费征缴管理可持续发展。

6、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由市财政、国税、地税、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有序开展;不断深化社会综合治税的举措和办法,积极研究和明确相关单位的协作内容、方式、要求、责任;进一步健全信息传递机制,不断完善信息传递的手段和方式等。

(二)明确综合治税职责分工

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单位,应当分别履行如下职责:

1.发改委:提供企业跨境投资备案情况,项目投资信息,建筑项目投资信息等涉税信息。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建立税收经济分析联合工作机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配合税务部门落实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经信委(信用办):提供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名单,优惠政策企业名单,亿元以上在手工业投资项目,重点监测企业造船完工量,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登记,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分析月度分析材料等涉税信息。牵头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纳税信用、社保费缴费信用与社会信用其他领域联动管理。落实《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对税收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配合税务部门落实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收到市税务部门转交的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2个月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行业标准进行核查,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市级税务部门。

3.商务局:提供境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变更),典当行业许可证发放,拍卖行业许可证发放,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进口合同备案登记,外资外贸月度分析材料等涉税信息。

4.工商局:提供工商登记情况(各类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企业股权变更明细,企业增资等涉税信息,推广使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联合建设工商数据仓库。

5.质监局:提供特种设备产品监检,厂内车辆发证等涉税信息。

6.教育局: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各种民办学校等涉税信息。开展“税收进校园”活动,建立“校园税法普及教育示范基地”,加强对青少年的税法宣传教育。

7.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供行政处罚信息,科技补贴(奖励)信息,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省级以上创业服务中心名单,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技术转让合同备案登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等涉税信息。发现虚报研究开发费用、伪造技术合同、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8.公安局:提供暂住人口居住,车辆登记,出租房屋,旅馆行业客房入住,驾照发放,外籍人员办理居住证,停车场等涉税信息。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提供协助。依法阻止欠缴税款的自然人、欠缴税款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境。健全公安部门派驻税务部门联络机制,加强涉税犯罪案件查处工作。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核查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办理定期检验时,应当核查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9.民政局:提供基金会登记和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等涉税信息。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情况,技能培训单位登记信息,提供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等信息,并及时与地税部门核对,提供事业工资总额核定单位名单,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医保定点药店资料等涉税信息。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和社保费收入预算时,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社保费征收和清欠等工作。与财政、税务部门协作,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协同地税部门,制定征缴管理服务合作意见和规范,加强数据共享,推广“社保费并联协作管理服务系统”。放大信息共享效应,探索涉税信息应用。

11.财政局:提供财政补贴奖励,行政事业收费的相关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投资信息,工资奖金发放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财政拨款情况表、项目概算情况、单位项目统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信息、房地产项目土地返还款、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等涉税信息。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和社保费收入预算时,征求同级税务部门意见。在发放涉及企业、个人的各类财政补贴的同时,向市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12.国资委:提供国有性质企业工资薪金,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兼并、转让、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企业破产,国有独资企业改革等涉税信息。

13.编办: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底册(主要是指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和年度检验情况),行政机关名单等涉税信息,推进事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

14.国土局:提供宗地发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耕地占用,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动产登记等涉税信息。与税务部门合作,推行不动产登记与征税业务协办模式,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在税务部门依法委托拍卖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人员的不动产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在税务部门查封不动产时协助执行。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时,依法要求其提供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每2-3年报送正射影像信息和卫星测量影像信息。

15.规划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房产项目容积率规划控制情况、项目规划(含房地产项目)等涉税信息。

16.建设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建设工程招投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准建发放情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市政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等涉税信息。在开展建筑市场检查和税收检查时,以各自交换的工程项目信息为依据进行比对,对弄虚作假违法失信行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受托代征建筑业异地跨区域预缴税款。

17.房管局:提供房产交易、产权证发放、房产租赁情况,商品房成交统计情况,预销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网上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情况等涉税信息,夯实房地产税源,加强对预售资金账户监管,规范涉税信息报送,做好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衔接,严审涉税事项。

18.环保局:提供行政处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情况信息,排污费征收信息明细,环保项目投资信息明细等涉税信息。按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共同筹备环保税开征工作。

19.交通局:提供营运货车营运证发放情况,驾校培训,汽车维修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交通重大项目信息,航道工程招投标,船舶下水完工交接情况,港口建设规划信息,船舶检验,船舶登记等涉税信息。

20.水利局:提供水利项目招投标情况以及重点项目工作考评等涉税信息。

21.农机局:提供农用车辆登记等涉税信息。

22.文广新局:提供经过行政许可的大型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活动信息,境外演出团体和外籍人员来扬演出或进行文化活动情况,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和文化部门情况等涉税信息。大型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活动前,境外演出团体和外籍人员来省内演出或进行文化活动前,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与税务部门联合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

23.卫计委: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放,公共场所和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等涉税信息。

24.体育局:提供体育比赛及境外来扬体育比赛等涉税信息。

25.统计局: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分行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工业企业利润综合统计资料,全市及各县(市、区)月度主要指标,全市经济统计数据,制造业规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分行业信息,统计月报,月度分析材料,规模企业产销量情况和职工平均工资等涉税信息。

26.物价局:提供新增经营服务性收费、商品房价格核准备案信息、住宅小区存量房交易计税税基价格信息等涉税信息。

27.残联:提供《残疾人证》发放情况和残疾人创业登记等涉税信息。

28.国税局:提供事业单位税收信用情况,车辆完税信息,税收增减变化因素收入预测情况,清税信息,企业税务登记、变更,税收征收、退税,免抵调,增值税申报,房地产企业增值税开票信息,登记变更项目信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涉税信息。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增减变化因素和收入预测情况。

29.审计局:提供审计报告和涉税审计信息等涉税信息。关注被审计对象依法履行税收义务情况,将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移交税务部门,跟踪处理结果。

30.司法局:提供公职律师名单,律师事务所登记在业信息等涉税信息。与税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加快推进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制度,共同开展税法普及教育,探索联合编发税法普及教材,协助建立税法适用案例库,加强律师事务所纳税巡查和监管。

31.粮食局:提供粮食购销企业名单等涉税信息。

32.园林局:提供公园收入等涉税信息。

33.地税局:提供事业单位税收信用情况,车辆完税信息,税收增减变化因素收入预测情况,清税信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退税,建设项目施工方登记,契税征收,出租收入,外出经营证明等涉税信息。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和社保费完成、增减变化因素和收入预测情况。

34.食药监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发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证发放等涉税信息。

35.人防办:提供人防工程建设情况,人防工程出租情况等涉税信息。

36.银监局:督促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社保费欠费的用人单位实施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对外付汇或者扣缴税款时,应当予以协助。加强税银联动,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37.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提供外汇收汇信息,逾期未收汇信息,非贸易付汇和借款付息信息,对外借款信息,人民银行外债登记信息,服务贸易收汇信息,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等涉税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向财税机关提供相关纳税人的存款资料等情况;依法协助财税机关查询相关纳税人的开户情况。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归集、欠费用人单位账户查询、划款和征缴数据核对工作,及时将社保费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38.海关:提供海关掌握的进出口总值及分贸易方式总值信息,进口总值50万人民币以上的大型设备进口信息,逾期未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及来料加工手册信息和海关行政处罚情况等涉税信息。

39.国家海事局:提供船舶登记等涉税信息。

40.农委:提供渔业船舶等涉税信息。

41.自来水公司:提供工业用水信息。

42.供电公司: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有关纳税人的用电信息。包括:重点企业用电情况、重点行业用电情况。

43.烟草公司:提供香烟批发信息。

44.盐业公司:提供盐业经营方面的有关信息。

45.法院:提供涉及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调解、拍卖、执行情况的涉税信息;提供社会保险欠费单位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信息,为社会保险欠费征收和强制执行提供司法保障。

46.保险协会:提供代征车船税信息。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扣代缴工作,监督并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代扣代缴行为;加强税银联动,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47.法制办:积极推动税收保障立法协调工作。

48.政务办: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办税服务事项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点)。强化涉房交易与登记协作,精简办事流程,推进“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线上共享、统一出件”。

49.通信管理局:与税务部门协调配合,维护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信畅通。

50.邮政管理局:积极开展税邮合作,在邮政服务网点开设便民办税服务窗口。

51.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财税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配合财税机关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三)规范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工作

1.委托代征、代扣、代收工作是实现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手段,财税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委托代征的税收主要包括:

(1)拥有并使用车辆、船舶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车辆检测)、交通、海事等部门在年检时代征。

(2)从事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出租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交通、建设、公路管理部门或税务师事务所代征。

(3)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契税除外),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在确认发证时代征。

(4)水利施工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款时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水利部门代征。

(5)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代征。

(6)房屋租赁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代征,家庭装修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公安、房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代征。

(7)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单位房屋装修装饰业务的外地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建设部门代征。

(8)各集贸市场内的零散税收,可委托市场管理部门代征。

(9)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税收,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机关、单位、个人代征。

2.税务机关要按规定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受托方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3.受托方代征税款时,必须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开具完税票证。受托方不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或不开具税收完税票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代征税款。

4.受托方应当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四)密切部门联合执法

财税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堵漏增收,依法组织税收收入,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财税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共同保障地方经济的发展。联合执法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管理,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并逐步扩大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行业和范围,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税务机关推广税控装置;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2.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发票或纳税凭证。否则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使用权、产权的过户手续。

3.房屋、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税务机关扣押、查封有关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不得为扣押、查封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

4.审计部门应将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是否准确完税作为必审项目。财税部门应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征收结果及时反馈审计部门。

5.财税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因相关单位违规行为导致税收流失的,应向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传递该单位违规信息,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财税机关;财税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公安机关应当与财税机关加强协作,加大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配合财税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进行阻止出境。

7.银行业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配合财税机关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工作。

8.法院在宣布企业破产后应及时通知财税机关进行债权申报,对财税机关依法提请的强制执行申请,应积极实施。

9.国土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手续时,凭财税部门向纳税人发放的相关纳税通知书,待受让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后,国土部门方可办理出(转)让手续。

10.海关部门应加强与税务部门进行反避税情报交换工作中的信息比对以及有关政策业务沟通。

11.工商部门办理纳税人工商登记注销时,协助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12.海事部门进行船舶检验时,应查验相关发票,无合法、有效发票的不得发放船舶检验合格证明。

1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财税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实,依法处理;财税机关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应当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五)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税收共治

1.推动政府购买税收服务,鼓励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接税收公共服务,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法律服务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使用涉税专业服务、法律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涉税服务,并加强监管、规范涉税服务活动。

3.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促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税收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公益组织要与税务部门加强合作,组织开展税收志愿者服务。

五、建立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制度

考核以科学公正和奖惩结合为原则,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牵头,协调市监察、财政、国税、地税、信息中心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每季度通报季度考核结果,年终综合考核结果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落实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附件:1.《扬州市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管理实施细则》.doc

2.《扬州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doc

3.《扬州市社会综合治税共享平台归集数据项》.doc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附件1

扬州市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综合治税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财政收入和地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加强信息共享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和社保费征管质量与征管水平,建立起适应经济“新常态”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社会综合治税成员单位信息共享工作。
本细则所称综合治税信息是指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助于我市综合治税或其他政务工作开展的信息资源。 
本细则所称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是指成员单位因综合治税或其他政务工作需要,提供本单位信息资源或者获取其他成员单位信息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实施。
第四条 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综合治税信息原则上在各成员单位之间实现共享;依申请共享和不予共享的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对不予共享的信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除能提供有关不得向本级政府第三方部门公开的法律法规文件,且省内其他城市无共享先例的,原则上应予共享。
(二)统一标准、统一平台。成员单位的综合治税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设应按照国家、行业和省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相关标准规范;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及其他信息比对系统应基于市综合治税共享平台开展。
(三)保障安全、无偿使用。按照“谁申请、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做好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应用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工作,协调综合治税信息共享重大事项,对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市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全市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的扎口管理,协调推进全市综合治税信息共享应用,参与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检查评估工作。
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综合治税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的制订、建设与管理,为各成员单位提供综合治税信息数据库存储和交换所需的机房、网络、硬件等环境,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交换、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制度,配合做好检查评估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综合治税办公室及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辖区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各成员单位既是综合治税信息的提供者,也是综合治税信息的使用者。各成员单位需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单位责任人和数据报送人;积极响应并提供综合治税信息,主动提出其他信息共享需求。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扬州市社会综合治税共享平台归集数据项》(以下简称“归集数据项”)是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的基础保障。归集数据项中标明各成员单位需提供的指标项名称、数据项名称和数据类型、归集周期、报送方式和提供单位等要素。归集数据项中已确定的信息资源不再重复采集,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以数字化形式报送综合治税信息,部门业务数据库应按照综合治税资源目录要求建设,需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规范性。因职能调整,需要调整信息采集范围和数据报送人时,应及时向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报备。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完善唯一标识码的信息采集:涉及企业或组织机构信息时,必须采集该企业或组织机构的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或工商注册号、机构组织代码、税号)、名称全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涉及个人信息时,必须采集该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涉及项目管理时,必须采集项目编码;涉及行政权力事项时,必须采集权力编码;信息采集应注明信息属地,提供信息属性。如提供信息中未完善上述唯一标识码,视作无效数据,不进行归集。
第九条 综合治税信息统一归集至市综合治税共享平台,各成员单位只能从市综合治税共享平台获取其他成员单位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条 根据综合治税信息的共享类型不同,综合治税信息主要采用报备、审批和不予共享三种共享方式,具体如下:
(一)报备式共享。归集数据项中已明确归集、可供成员单位无条件共享利用的综合治税信息,信息使用单位通过市政务资源目录平台进行申请登记,即可获取相关信息。
(二)审批式共享。未归集的信息和归集数据项中已明确归集、但仅供财税部门或特定部门使用的综合治税信息,信息使用单位需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可获取相关信息。其中,未归集的信息先由信息提供单位确认信息共享类型后,按规定实现信息共享。
(三)不予共享。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信息原则上不接受部门共享申请。
第十一条 信息使用单位每季度需向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提供数据使用报告,在对共享信息有疑义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归集数据确实存在漏报、错报等质量问题时,信息提供单位应积极配合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和信息使用单位做好信息完善工作。
第十二条 信息使用单位每年一月初需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上年度信息应用成效书面报告;两年内未提供报告的单位,将暂停向该单位共享综合治税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各成员单位需与市政府办公室签订数据安全保障协议;综合治税数据仅供各成员单位用于业务分析参考,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数据来源,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转给第三方,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四条 使用综合治税信息的应用系统原则上应部署在市政府云计算中心。通过市政府云计算中心提供的堡垒机进行前置机、应用平台和数据库的运维,并全程录屏;定期做好应用系统、数据的备份工作,建立每月巡检制度;限制综合治税共享平台数据查询或下载功能,实时跟踪和记录工作人员的数据查询和下载行为。项目负责人定期更改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的登陆密码,检查录屏记录和行为日志,避免运维人员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 使用综合治税信息的应用系统需建立严格信息使用权限,屏蔽或限制综合治税信息的查看范围,记录数据流转痕迹,实现数据从收到用的全程跟踪。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等保测评。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遵守信息使用保密规定,造成数据泄漏,并影响当年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将严格按照《扬州市综合治税工作问责查处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扬州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中综合治税工作目标考核要求,采取季度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对各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以简报形式予以通报。年终综合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八条 每年年末,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综合治税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和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对使用综合治税信息的所有应用系统进行全面的信息安全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九条 按照年终考核成绩排名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后进单位通报批评,对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授予“扬州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先进个人 ”。
第二十条 各成员单位如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成员单位有权向市政府办公室进行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具体由市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扬州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目标考核评分表

(    年度   季度)

部门名称:                                                          总得分:            

类别

评分

项目

标准分值

内容和标准

计分方法

得分说明

得分

基本项

领导

重视

10

明确分管领导、数据报送人等,并登记数据报送人手机号码

未明确相关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有变动,未及时通知市综合治税办或市信息中心的,每次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10

数据归集周期

20

归集周期为年的,当年数据需在次年120日前报送完毕;归集周期为季的,当季数据需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报送完毕;归集周期为月的,当月数据需在下月20日前报送完毕

缓报1天,扣1分;

未报指标项扣除其占所有任务的比例分(见附注[1]);

总扣分不超过20

数据报送格式

20

按照数据归集标准、规定模板(以Excel形式报送的)的要求进行报送

未报指标项,扣除其占所有任务的比例分;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报送的,扣除其占所有任务的比例分的50%;由市信息中心代为报送的,扣除其占所有任务的比例分的10%;总扣分不超过20

数据报送质量

40

按照数据归集标准及规定模板要求提供全部数据,不错报、不漏报、不瞒报

错(漏)报率(见附注[2])在10%以内的,不扣分;

错(漏)报率每增加5%,扣0.5分;

报送0数据但未提交情况说明的、或者报送大量重复数据的,均记为未报数据;

未报指标项扣除其占所有任务的比例分;

总扣分不超过40

其他

10

按时参加市综合治税办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及业务培训,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按时提交市综合治税办下发的调研反馈表

每缺席一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扣1分;

每缺报一次扣2分,迟报扣1分;

总扣分不超过10

加分项

特别

贡献

25

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数据为当年治税做出较大贡献的部门进行排名,取前十名

第一名加计5分,第二名加计4.5分,依此类推,第十名加计0.5

数据归集工作量

平衡各部门因指标项归集个数、指标项归集频率、数据报送总量的不同而造成的工作量不一

(零数据量的指标项不纳入加分统计)

1、月报指标项6个以上,或季报指标项5个以上,或本季度数据总量超过1万条,或本年度数据总量超过5万条,加计5分;

2、月报指标项4-6个,或季报指标项4-5个,或本季度数据总量超过5千条,或本年度数据总量超过2万条,加计3分;

3、月报指标项1-3个,或季报指标项2-3个,或本季度数据总量超过2千条,或本年度数据总量超过8千条,加计1分;

该项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计入总分

完善数据标识

完善企业或个人唯一标识数据项的(如:企业信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号、工商营业执照号三者任一,个人信息填写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每指标项加计1分,总加分不超过5

数据应用成效

各部门通过应用市社会综合治税共享平台的涉税数据获得的其他成效

根据应用成效的大小,加1-5

信息

报送

积极参与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相关治税线索、其他重要涉税数据等

每采用1条,加1分,总加分不超过5

减分项

数据

泄露

10

未遵守数据使用保密规定,造成数据泄漏的,影响当年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减5-10

统计时间:                  






附注1:以季度考核为例,月报指标项应报3次,故以3次任务计,季报指标项应报1次,故以1次任务计,未报比例=未报任务数/本季度任务数总和。

附注2:以季度考核为例,错(漏)报率=错(漏)报数据量/本季度数据报送总量×100%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