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7〕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5〕22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7〕22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发〔2018〕1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2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删除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和征收管理”。
删除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纳。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收入的单位(个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五条中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鲁政办发〔2007〕38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意见》规定”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国家、省等规定”。
第十六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款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按照国家、省等有关规定执行。”
删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根据国家、省等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国家金库进行调库办理。”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国家、省等规定应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及土地债券利息支出。”
删除第二十四条中的“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删除第二项、第四项中的“鲁财综﹝2007〕113号文件”规定修改为“国家、省等文件规定”;第五项中的“省政府鲁政发〔2003〕115号《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文件规定” 修改为“国家、省等文件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市、县(市、区)要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教育事业发展。具体计提比例按国家、省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中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修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中的“鲁财综〔2007〕29号文件《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修改为“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分工职责,及时完成预算编制,由财政部门统一审核、汇总,按规定程序报批”。
删除第三十一条中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与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并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 期核对,确保各项数据准确无误。”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调度分析,堵塞管理漏洞,实时了解和掌握土地经营情况及土地储备、供地、出让动态,为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三十六条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修改为“不动产权证书”。
删除第三十七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泰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或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用于生产经营应当缴纳的土地收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取得的土地收益,以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国库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县(市、区)财政部门和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市、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市、县(市、区)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并于每月底及时向财政部门和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票据、管理、监督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一律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征缴。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缴交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市、县(市、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明确供应土地的地块坐落地点、出让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出让的,出让收入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填制《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并编制土地出让收入分配表(一式三份,第一联国土资源部门存根、第二联财政部门记账、第三联国土资源部门记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政府服务大厅)财政窗口办理缴款手续。财政窗口按照《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规定的应缴数额和土地出让收入分配表,对每一宗土地应缴纳的土地收入及按照规定缴入国库的科目审核后,据此填写《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三)受让人持该缴款书到代收银行,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全额就地缴入国库。
(四)财政部门收到代收银行盖章的 《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联后,在第四联盖章退受让人,作为交款依据。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总价款按照下列程序缴纳:
(一)竞买申请人将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竞买保证金按照执收编码缴入财政专户时:
1、国有土地储备运营机构填写《国土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一式四份),将第二、三、四联给竞买申请人。
2、竞买申请人持《国土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二、三、四联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政府服务大厅)财政窗口办理缴款手续。
3、财政窗口收到《国土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后,填制《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竞买申请人持该缴款书第一、二、三联到银行缴款。
4、代收银行收取保证金后,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联盖章,退保证金缴款人,由保证金交款人送财政窗口。
5、财政窗口收到代收银行盖章的 《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联后,在第四联盖章退保证金竞买申请人,作为交款依据。并在《国土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第四联盖章,由保证金缴款人送国有土地储备运营机构。
6、国有土地储备运营机构根据财政窗口盖章的《国土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第四联,登记台账。
(二)竞买人竞买成功,到财政窗口缴纳剩余土地出让总价款项:
1、国有土地储备运营机构与竞买人签定预出让协议,并填制《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编制土地出让收入分配表(一式三份,剩余土地出让总价款全部入“土地出让总价款”科目),财政窗口据此填制《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竞买人持该缴款书第一、二、三联到代收银行缴款。
2、代收银行款项收妥后,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联盖章,由交款人送财政窗口。
3、财政窗口收到代收银行盖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第一联后,在第四联盖章退缴款人。
(三)财政窗口根据预出让协议,将竞买成功人缴纳的保证金,填制《国有土地竞买保证金转账通知书》(一式五份),分别通知竞得人、国有土地储备运营机构和财政部门,将保证金转为国土出让金收入。财政部门收到财政窗口填制的《国有土地竞买保证金转账通知书》后,编制土地出让收入分配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科目将转作土地出让收入的保证金缴入国库(按规定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补助被征地农民资金(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全部提足)。
(四)竞得人缴齐全部出让金后,财政窗口在《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上盖章,将第四联转国有土地储备运营机构,与竞得人提供的财政部门盖章的其他有效缴款依据,办理土地权属手续。
竞买人未竞买成功或经审查不符合竞买资格退回保证金时,由国有土地储备运营机构填写《国有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退款通知书》(一式五联),由国有土地储备运营机构或竞买人持二、三、 四、五联到财政窗口核实原国土出让收入缴款通知书编号、原非税收入缴款书编号,送财政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 已储备土地经政府批准将其划拨给用地单位,由用地单位缴纳的土地储备费用,也按前条的办法进行缴纳;财政拨付国有土地储备运营机构储备费用时,由国有土地储备运营机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后,送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后,财政窗口将第一联随土地出让手续转给国土资源部门,将第五联转财政部门。原使用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废止。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纳。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收入的单位(个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国家、省等规定,按照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5%,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款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按照国家、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鲁政发〔2003〕115号《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规定,按照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5%,提取补助被征地农民资金(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要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具体计提标准按照省财政厅鲁财综〔2007〕113号《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实行分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