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年12月2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2008〕264号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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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7号)转发给你们,请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8〕111号)一并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人行南京分行)
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关键举措。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根据《
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8〕1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创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落实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提高创业意识、增强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等环节入手,不断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努力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在成功创业的同时带动社会就业。
(二)目标任务。围绕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紧密结合发展地方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培育创业主体,重点指导和促进大中专(技)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军队退役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实现新增23万劳动者创业并带动社会就业160万人的目标。
——分年度实施《江苏省创业带动就业计划》。2009年实现新增5万人创业,带动30万人就业;2010年实现新增8万人创业,带动50万人就业;2011年实现新增10万人创业,带动80万人就业。
——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按照国家创建创业型城市的标准和要求,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力争到2011年,全省所有省辖市城市基本达到国家创业型城市规定的标准。
——建设创业培训、见习、孵化基地。充分利用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以及企业、学校建立一批创业培训基地、创业见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
二、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创业环境
(三)降低创业门槛。本省城乡劳动者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四)减免相关税费。本省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技)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合法从事小商小贩等个体经营的自我雇佣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五)实行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省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吸纳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本省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收入基本稳定的,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期限由各地政府确定。
三、强化资金支持,形成激励机制
(六)统筹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逐步增加就业专项资金,并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等。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初次自主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残疾人创业成功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反担保门槛,将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被征地农民个人创业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