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
扬府办发〔2022〕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开发园区用地质效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25〕2号》规定,相关内容与扬府办发〔2025〕2号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扬府办发〔2025〕2号意见为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 ( 苏政办发〔2021〕103号)和省自然资源厅等七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细则的通知》 ( 苏自然资发〔2021〕26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领,全力保障产业发展空间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加强产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机衔接,合理划定产业园区发展边界,围绕沿江开发园区一体化联动创新发展、沿河开发园区高效绿色发展,系统构建国道、高铁“两廊”优势产业带,优化“两轴六片区”产业空间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
(二)强化产业园区规划研究。强化产业园区规划的编制和研究,合理配置产业发展、生活居住、公共服务等各类用地,推动园区功能优化、产城有机融合、环境品质提升,在满足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依据企业综合效益调查成果,分类细化具体地块更新改造的差异化规划管控要求,保证质态良好的现状企业稳定过渡、持续发展、有序更新。各产业园区应统筹绿地规模和布局,鼓励分区集中建设、复合利用,在符合园区绿地率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求弹性设置单个项目的绿地率。
(三)加强产业用地用途管控。产业园区应以产业功能为主,优先保障产业项目用地空间,不得随意调整土地产业用途、调减产业用地比例,根据产业发展需求适当增加科技研发、企业总部、公共服务配套等功能用地,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类用地比例。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加强与地域相近、产业相关、资源互补的工业集中区协同发展,通过“一区多园”提升园区集群化、专业化、特色化水平。
二、强化源头管控,提高新增工业用地配置效率
(四)加强工业用地供需匹配管理。各地应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工信、商务、科技等部门加强年度工业用地需求分析,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产业发展布局、可用规划空间,并结合项目招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供需匹配管理,优先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精准强化要素保障。
(五)提高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各地新上工业项目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主要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因特定产业和特定工艺确需突破上述容积率标准的,应由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集体决策认定。
(六)提高工业项目用地准入标准。加强入园企业投入效益分类监管,原则上沿江园区新入园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25万元,沿河园区新入园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对用地面积低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高标准厂房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确因道路、河流等分割形成的边角地,在满足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可单独供地。
(七)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支持产业园区、企业单位和社会资本等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产业园区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小微企业租用高标准厂房。允许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但分割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和房屋用途。各地要加大对高标准厂房项目的财政奖补力度,探索多种形式的项目建设投融资渠道。工业地产项目须经市工业地产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组织挂牌出让。
三、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地下空间开发水平
(八)统筹开发园区地下空间规划。省级以上开发园区要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人防工程、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因地制宜编制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促进地下空间复合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明确具体地块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控要求,引导重点区域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发展。
(九)鼓励支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确保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容,不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按照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类项目,应结合停车配建需求设置不少于一层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负一层、负二层的地价出让起始价可按地表价格的50%、25%确定,负三层及以下可不设起始价。
(十)规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依法设立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均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资产配置相关规定执行。地下空间所涉及的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加强集中配套,促进公共设施共建共享
(十一)鼓励园区集中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各产业园区应结合企业发展服务需求,根据园区规划,统筹集中建设以商服、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型人才公寓和宿舍型住房)、公共管理与服务为重点的公共资源服务设施,共享共用,降低工业企业发展成本,提升综合服务和节约用地水平。
(十二)支持集中统筹配建生活配套设施。相邻地块的存量工业用地再开发或同一土地使用权人多宗国有工业用地,可统一规划布局、适度集中配建行政办公、生活配套设施(其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宿舍型住房),配建指标可在不同宗地范围内进行总体平衡,但不得单独分割转让、抵押或变相交易。属地政府(管委会)及住建部门要加强对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审核和备案,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五、优化供应方式,支持多元产业用地需求
(十三)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鼓励工业用地以缩短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弹性出让,出让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重大项目经预先评估认定并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按50年最高年期出让。出让起始价按照工业用地的评估价或各地实行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进行年期修正,出让期限为30年,修正系数为0.7,出让期限为20年,修正系数为0.6,但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项目,租赁使用期限不超过20年,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缴清不少于5年的土地租金。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项目,约定的租赁与出让期限之和一般不超过30年,并按30年扣除租赁期确定剩余出让年限。
(十四)实施差别化地价供应。对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市“323+1”产业集群中预先评估认定的重大项目,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目录有调整的,按新要求执行。
(十五)增加混合用地供给。结合园区空间规划和产业规划,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等关联功能混合布置。经产业预先评估论证同意的,单一工业用地内,研发、中试设施、检测等其他产业用途和行政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上限由15%提高到30%,其中用于行政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面积的15%,且不得分割转让、抵押。对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途不得混合利用。
(十六)推行“标准地”等准入和服务模式。鼓励各产业园区统一开展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事项的区域评估及考古等,逐步实现净地供应标准化,并会同各相关部门制定产业园区的“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纳入供地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带方案供地和带项目供地试点,通过在准入阶段合理设定用地标准、开发建设标准、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明确违约责任等条件,加快项目落地,推进“拿地即发证”“拿地即开工”。
六、深入内涵挖潜,促进存量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