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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27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12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31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和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省政府对涉及产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7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6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7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

二、《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6月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

三、《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1999年11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

四、《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五、《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1996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

六、《江苏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1995年10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七、《江苏省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2001年8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公布)。



附件2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对《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已被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2021年12月31日废止】

将第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安全处理处置。委托处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接收单位应当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

二、对《 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土地储备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储备土地收益或者其他方式筹措。

三、对《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二)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将餐厨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将餐厨废弃物运往移出地与接受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商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处置。”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三)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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