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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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九月一日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4〕8号)和《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 ( 苏政办发〔2004〕104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本市实际,就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筹集
市级和各县(市)、区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依据
苏政办发〔2004〕104号文件规定,我市各县(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及标准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开发区:六等,每平方米65元;启东市:七等,每平方米59元;海门市、通州市、如皋市:九等,每平方米47元;如东县、海安县:十一等,每平方米35元。征收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划出20%缴省级集中,由省统一使用,其余部分由市级和各县(市)、区分级筹集使用。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划缴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有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项管理。
(一)划缴依据
市、县(市)国土管理部门要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四季度为7日内),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将统计的当地土地出让面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为方便结算工作,各季度统计土地出让面积的起止日期为:一季度从上年12月16日至3月31日止;二季度从4月1日至6月30日止;三季度从7月1日至9月30日止;四季度从10月1日至12月15日止。
(二)划缴办法
市、县(市)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四季度为年底前)根据国土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材料,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在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市级、县(市)级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省级集中部分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1.市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划缴办法。今年市政府出台的《南通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方案》(通政发〔2005〕2号)文件明确,市区土地出让金由市统一征收,市区按比例分成。因此,市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由市本级、区级分别在本级土地出让金分成收入中划缴。
非工业项目出让土地划缴计算公式为:
(1)市本级缴市库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崇川区土地出让面积+港闸区土地出让面积)×65元/平方米×15%×40%+南通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面积×65元/平方米×15%×10%]×80%;
(2)市本级缴省库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崇川区土地出让面积+港闸区土地出让面积)×65元/平方米×15%×40%+南通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面积×65元/平方米×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