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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工信规〔20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工信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苏工信法规〔2024〕30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发展,强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生产、流通和应用领域的监管,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我们修订了《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绿色发展,提高产品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含建筑渣土、淤泥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墙体材料产品中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行政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省级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有关墙体材料机构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取得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取得认定证书,且符合国家、省有关扶持政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补贴、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认定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地不得以备案、确认等形式限制获证产品在全省范围内的流通、使用。

第七条  引导新建墙体材料企业采用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工艺及设备。鼓励企业开展绿色产品设计、创建绿色工厂、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等工作。

第八条  企业自愿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各级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一)产品属于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

(三)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

(二)申报主体承诺书;

(三)有资质的检测(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抽检型式合格检测(验)报告;

(四)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和生产工艺流程简介;

(五)烧结类产品应当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掺量检测报告;蒸压类产品应当提供压力容器登记卡、检验合格证;装配式预制混凝土墙板(体)生产企业应当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省外企业应当提供所在省(市)的认定证书;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形式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在县(市)范围内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外生产企业可以向拟销售使用地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之前提交认定申请。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提供预约办理等便利服务。

第十二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及时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

(二)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场考察规则,对首次申请认定的企业,组织行业专业人员现场考察;对申请换证的企业或者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企业,可以简化现场考察方式。行业专业人员的遴选、回避、考察程序应当接受同级纪检的监督。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对设区的市现场考察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含现场考察结果)汇总上报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按程序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对拟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生产企业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