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8日
泰州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增强城市防护能力,根据《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州市行政区域内,在城市绿地、广场、操场下单独修建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工程,以及建设单位在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之外,开发建设的地下、半地下工程,应按比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第三条地下空间按以下比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50000(不含)㎡以上按总建筑面积40%的比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10000(不含)~50000㎡之间按总建筑面积50%的比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5000(不含)~10000㎡之间按总建筑面积70%的比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2000(不含)~5000㎡之间按总建筑面积100%的比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地下空间2000㎡以下的,可不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