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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09〕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政府金融办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
(2009年8月)

  为加快推进新一轮沿海开发,全面落实海域使用权物权制度,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行为,保障抵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海域使用权是以海域实用价值为内容的用益物权。推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符合海域使用权法定特征。随着海洋法律法规和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我省沿海地区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随着国务院批准实施《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我省沿海地区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新形势下,积极稳妥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是创新沿海开发投融资体制、积极吸引各种社会资金参与沿海开发项目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沿海开发活力、加快沿海地区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拓展银行业务范围、促进银行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实践,不断提高工作成效,为创新沿海开发体制机制、加快沿海开发步伐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明确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申请人范围

  当前,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尚处于推进初期,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确定抵押贷款范围。已经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以海域使用权为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对符合条件的海域使用人申请抵押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办理。目前,不提倡开展第三方以海域使用权作为抵押的贷款业务。

  三、实行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作为海域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是对海域使用权价值的确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订立抵押贷款合同以后,要及时持有关材料到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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