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市监办〔201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国务院要求创新监管理念,加快构建信用监管机制。经过四年多的探索与实践,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已逐步建立,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作用正在显现,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市场主体要求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的呼吁十分强烈。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发〔2015〕21号)有关信用修复的精神,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1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信用修复涵义
信用修复是指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处罚信息期间,已经纠正其失信违法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将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批准的活动。
二、信用修复对象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信息,按本意见进行修复。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认定的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的修复,由认定的部门负责。
三、信用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期已届满一年。
(二)已对失信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整改,该失信违法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三)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失信违法行为。
四、信用修复程序
(一)申请。失信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下载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信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