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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

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补充意见

苏府规字〔20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努力实现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和《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苏府〔2005〕12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事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提高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

(一)提高新建民办养老机构资助标准。将原来对每张介助(半护理)床位一次性资助3000元的标准提高到4000元;介护(全护理)床位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资助金拨付仍分三年,调整年度拨付比例,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第一次拨付期在养老机构开办运营当年。

(二)鼓励农村敬老院收住社会老人。在保障“三无”、“五保”老人入住的前提下,对农村敬老院收住寄养本市户籍的社会老人,参照民办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二、增加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补贴

(一)鼓励和支持街道(镇)、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社会力量利用各类资源,在辖区开办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助餐点等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保健、心理慰藉、文化娱乐、助餐等内容的服务项目,经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考核达标的,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经费补贴。

(二)凡在本辖区内开办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将根据其规模大小、服务质量、服务人数,经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后,每年给予2~10万元不等的经费补贴;对主要服务老年人的助餐点,根据规模大小、服务质量、服务人数,经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后,每年给予1~5万元不等的经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三、扩大政府养老援助服务对象

在原来对苏州市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市范围内的特殊困难老人实施养老援助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