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镇政发〔2015〕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继续深化我市国家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保教质量,根据《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关于印发〈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基﹝2012﹞20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公平、规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18年,全市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水平、城乡一体化程度、体制机制活力、群众满意度大幅提高,基本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优质、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
——优质发展。所有辖市(区)创成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适龄幼儿基本在省优质园就读,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幼儿园专任教师大专率达95%,本科及以上学历达40%以上,教师资格证持证率达100%。
——均衡发展。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充足、均衡配置,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教条件和水平大体相当,探索建立幼儿园服务区制度,适龄儿童能就近入园。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9%以上。
——公平发展。实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儿童、孤残儿童、烈士子女等儿童保教费全额免除政策,不同性质的幼儿园和不同身份的教师拥有公平发展的机会,非在编教师和在编教师的收入差距明显缩小。实施人事代理的非编制内教师平均工资待遇不低于同区域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市幼儿园中公办园占比保持在60%以上,在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就读的幼儿达90%以上。
——规范发展。依法管理和推进学前教育,加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推进幼儿园园舍建设、师资配备标准化和幼儿园办园行为规范化。严格执行教育部《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规范幼儿园一日保教工作流程。严把幼儿园登记注册程序关,实行幼儿园等级评定与管理制度,健全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幼儿园班额达到国家标准。
二、重点任务
1.完善学前教育设施布局。根据人口自然增长规律和人口流动趋势,修改完善全市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科学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新建幼儿园重点向农村和新建城区倾斜,到2018年市区平均每所幼儿园覆盖常住人口1万人左右。严格落实《镇江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镇政办发〔2012〕155号),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四同步”管理(即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好、管好、办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各辖市(区)要做好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出台学前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5年底前,各辖市(区)要完成对2012年之前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清理工作,市住建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楼宇、厂房和学校等资源,将其置换或改造成幼儿园,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优先改建成为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
2.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投入为主、公办教育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思路,构建“辖市(区)统筹,以镇为主,市(区)镇共建”的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辖市(区)要结合新市镇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农村幼儿园(办园点)布局,着重加强农村偏远地区幼儿园(办园点)的建设,不得随意撤并农村幼儿园(办园点),解决农村幼儿园大而远的问题。集镇人口较多的镇要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多个幼儿园或分园。鼓励镇中心幼儿园在农村举办分园或办园点,分园或办园点在设施设备、师资力量配备等方面要与中心园统一标准。要充实农村幼儿园(办学点)的师资力量,选派优秀骨干幼儿教师到农村幼儿园(办园点)任教,到2018年确保每个农村办园点至少有1名编制内教师。进一步完善《镇江市农村幼儿园办园点标准》,指导和规范农村幼儿园办园点建设。加大财政对农村幼儿园(办园点)的奖补力度,对通过镇江市标准化验收的改扩建、新建农村办园点,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设施设备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在经济发达、人口集聚的镇举办优质民办幼儿园,弥补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资源不足的问题,满足广大群众多样化的入园需求。按照“登记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引导无证办园点完善办学手续,改善办园条件,对确实不能达到要求的办园点坚决予以取缔,彻底消除无证办园现象。
3.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建立政府、家庭、社会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镇政发〔2012〕56号),确保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5%以上,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学前教育财政预算单列,投入以辖市(区)财政为主,市级财政以奖补方式扶持学前教育发展。镇(街道)财政安排一定的学前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具体比例由各辖市(区)自行确定。建立合理的生均经费标准,形成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和园舍维修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达到小学标准的一半,保教设施设备和教具玩具图书更新财政补贴标准达到生均200元/年,所需经费由所在地辖市(区)政府承担。未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园享受以上同样的生均财政拨款政策和标准,所需经费由所在地辖市(区)政府承担,保教费收费政策可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执行。实施“定编、定岗、不定人”的财政核拨政策,各辖市(区)按照师生比1:16的比例核定公办幼儿园编制总额;按照编制总额和在编教师工资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总额;自2015年起逐步提高拨付比例,到2018年达到核定工资总额的60%以上。
4.健全政府资助政策体系。健全政府资助为主体,幼儿园减免收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按照《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实行政府资助,所需经费由所在辖市(区)财政保障,资助儿童比例不低于8%,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资助800元、1000元、1200元。对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人员的子女及孤残儿童,全额免除保教费。鼓励有条件的辖市(区)实施在园农村幼儿免除一年保教费政策。
5.加快人事工资制度改革。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补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新招录的专任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公办幼儿园专任教师一律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严格实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完善教师个人档案、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评优评先和交流轮岗等管理制度。健全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补充制度,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按照《江苏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苏编办发〔2013〕3号)要求,重新核定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数。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思路,探索幼儿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新机制。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教师,应逐步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或依法予以解聘。逐年增加进编计划,逐步提高公办幼儿园编制内教师占比。加快实施人事代理制度,到2018年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全部参加人事代理。依法保障并逐步提高参加人事代理教师的工资待遇,足额足项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到2018年其平均工资待遇不低于同区域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投资兴办幼儿园,制定《镇江市民办幼儿园设立、变更、终止的规定》,明确举办者资质、办园条件和师资配备等要求。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园同样的待遇。制定《镇江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普惠性民办园执行与公办幼儿园相同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当地教育部门集中管理、统一核算,有条件的地区纳入教育会计结算中心核算。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公共财政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生均公用经费、园舍维修经费、设施设备和教玩具图书更新补贴、参加人事代理教师的社会保险费、人事代理费补贴等方面,执行公办园同等的补贴政策。普惠性民办园可以参照社会公办园收费政策,适当上浮保教费收费标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0%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落实公办教师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核增5%的调节编制,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统筹管理,用于委派优秀公办教师帮扶普惠性民办园发展。
7.加强幼教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学前教育专业师资委托培养计划,多途径解决新任教师来源问题。2015年起落实免费委培男幼师就业政策,到2018年80%以上的公办幼儿园至少要配备1名男幼师。制定幼儿教师教育培训规划,2015年底前完成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第一轮全员培训,培训经费达到教师工资总额的1.5%以上。市教育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对全市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提高培训;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园长、教师的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