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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
扬府发〔2004〕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房改有关政策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

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0%,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幅度内确定。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苏建房改(2004)202号]精神,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二、关于公房租金及售房成本价

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并继续执行各项减免政策。房改售房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由830元调整为86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工龄折扣额由9.96元调整为10.32元。

有文件规定的非成套住房,包括住宅平房,暂不出售;其他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继续向现住户出售(列入近期拆迁范围内的除外)。

三、关于住房(租金)补贴

有条件的单位住房(租金)补贴可在原有基础上上调2.5个百分点,即在职职工为4.9%,离退休人员为6%,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