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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财规〔20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财法〔2023〕2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19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 盐政办发〔2020〕22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十四五”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的通知》(盐政发〔2021〕4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39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股改上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 盐政发〔20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和引导企业上市(挂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为2022年-2025年。期满后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下达资金;

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5.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组织专项资金设立申请、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等各项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1.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根据预算管理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组织具体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分配,按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4.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5.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6.负责专项资金设立申请、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的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配合同级金融监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2.配合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3.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各县(市、区)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职责:

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文件及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

2.负责审核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配合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4.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金融监管局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1.根据项目申报文件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2.负责项目实施,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配合做好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4.落实信用承诺,对提供的本单位信用资料和项目申报及实施各环节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和境外上市。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分阶段给予合计40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外上市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科创板重点后备企业研发费用予以奖励,企业自进入名单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上年实际研发费用的1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实际享受该项奖励金额需剔除已享受《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 ( 盐政发〔2021〕19号)中明确的研发费用奖补。

(二)支持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基础层给予7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基础层挂牌后转到创新层的,给予30万元奖励。创新层企业IPO申请材料被北交所正式受理,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首发上市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项目。市区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当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净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且以往年度未享受过省该项奖励,在成长板挂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在价值板挂牌的给予5万元奖励。

(四)支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主要用于市区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媒体宣传、资料印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举办防范金融风险专题培训、非法集资案件善后处置后勤保障服务、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支出。

(五)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主要用于推动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不高于1%,尤其是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融资担保业务进行担保费补贴;对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尤其是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占比达到5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适当奖补。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项目。主要用于引导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力度,支持盐城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盐城市综合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支持企业上市路演培训、宣传推介、银企对接以及地方金融监管各类主体审计、培训等方面。

第八条  根据专项资金不同用途,分别采用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等方式分配。

(一)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方式分配。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1.市金融监管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预算安排,每年组织集中申报1-2次,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发布。

2.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向属地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书。市属企业和单位直接向市金融监管局申报。

3.各地金融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通过审核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4.市金融监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信用审查、评审、公示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按程序提请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结果下达资金。

5.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和境外市场首次成功上市,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以及进入上市辅导期和IPO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根据《盐城市市本级财政部分涉企专项资金免申报直拨改革工作方案》(盐财工贸〔2021〕41号)精神,免申报项目从其规定。

(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地方各类金融主体监管、企业上市宣传培训等项目,实行专项补助方式分配。

具体申报流程为:由市金融监管局提出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精神和项目实际支出情况,审核下达项目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本专项资金用途以外的其他支出和未经批准的项目支出。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金融业发展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市金融监管局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形成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经市政府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市金融监管局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9月底前未分配的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财政收回,用于其他急需项目。确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实施结束后的结余,财政予以收回。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金融监管局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盐发〔2019〕14号),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

第十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在专项资金重新设立或到期延续执行时,按照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向市财政局报送评估报告。预算编制时,按照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和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按照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市财政局和市金融监管局按照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金融监管局按照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市金融监管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项目管理规定,规范会计核算、财务管理、项目和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按规定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交信用记录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存在税收严重失信行为的,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招投标活动中,对其予以降级或扣分处理;存在税收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拨付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2020年5月28日市财政局印发的《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财规〔2020〕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盐城市金融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20年以来,为加快推进金融业发展,推进企业上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市先后出台了《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 盐政办发〔202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