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职业技能竞赛训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人社发〔2019〕62号、镇财社〔2019〕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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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社局、财政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国资局,有关单位:
现将《镇江市职业技能竞赛训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5日
镇江市职业技能竞赛训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营造良好的技能人才选拔、培养、成长环境,备战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江苏技能状元大赛等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参赛成绩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职业技能竞赛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批准设立,承担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训练任务的企业、院校和相关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实施基地建设,完善教学、训练和竞赛环境;组织选手集训;开发相关技术标准、规则、方案和教程;根据国家、省、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承办市级以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基地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做好基地建设规划和评审认定,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与实训,审定集训方案,做好现场质量督导和管理,落实表彰奖励政策和宣传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竞赛、集训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五条 基地设立应坚持“政府引导、自愿申报、注重成果、对接产业、接轨世赛”原则。
第六条 基地设立按竞赛项目申报,同一单位可以申请设立多个项目基地。具有职业技能竞赛办赛和集训经验可优先申报。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地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竞赛项目要求的办公、训练场地和生活场所;
(二)具有满足竞赛项目要求的设施设备和辅助工具;
(三)具有满足竞赛项目训练所需的技术和师资保障;
(四)具有满足竞赛项目训练所需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申请设立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训练基地申报表;
(二)制度建设等支持保障措施;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人社局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对符合建设方向、具备建设条件的申请单位,批准筹建“镇江市职业技能竞赛××(项目)训练基地”,建成后予以授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基地应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基地应建立公开的遴选机制,从全市范围选拔优秀选手,并建立梯队选手储备。遴选的训练选手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较高职业素养,心理素质稳定,身体健康,符合技能大赛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选手训练期间应服从基地统一管理,遵守基地相关规章制度。对违反集训纪律、无法坚持训练的选手,基地可取消其训练和参赛资格。
第十三条 基地应建立公平的选拔机制,择优选拔晋级选手。选手在各阶段选拔考核中,要严肃认真、积极进取,不得投机取巧、弄虚作假,对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选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