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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5〕9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26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重新公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公安局:
车辆购置税自今年元月由国税部门直接征收以来,我省各级国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认真履行职责,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因种种原因,车辆购置税工作也存在管理偏松、协调不够、信息不畅、税源流失等问题,特别是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的征管难度很大,税收流失较为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国税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切实强化机动车辆源泉控管,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关,共同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和协助征收工作。各级国税、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各司其职,扎实工作。国税机关要依法征税,从严管理,并加强宣传辅导,为纳税人和公安机关协征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要将《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