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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辽税政四字〔1989〕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4-10



各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37号《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保险公司营业账簿与非营业账簿的划分,可比照对银行规定处理。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涉外直按保险业务所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中所载金额为外币的,可按上年度决算报表规定的外汇牌价统一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3、对除保险公司外的其他经营保险业务单位(如交通银行、石化系统的自办保险)与投保人所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亦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1988)国税地字第3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8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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