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关于执行《镇江市市区直管公房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镇建规〔20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2021〕1号)规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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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
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市住建、房屋征收部门研究制定了《镇江市市区直管公房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2月2日印发
镇江市市区直管公房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加强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市区直管公房的补偿安置行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和《
镇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市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补偿安置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调查阶段,应与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确认征收范围内直管公房租赁户数、核对租赁面积等后,公示调查结果;在项目征收决定作出后,将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等资料送交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协商补偿安置事宜。
2、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与房屋征收部门,就直管公房的补偿安置事宜签订《直管公房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各类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内容。双方未签订《直管公房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得拆除直管公房。
二、直管住宅公房处置
3、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与房屋承租人达成一致意见解除租赁关系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4、对于未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对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承租人分别补偿。对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补偿范围为房屋房改成本价,以及属于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的装饰装修、附属物等,房改成本价按市区房改政策规定的各类结构房屋的成本基价(详见附件)乘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补偿款扣除上述费用后,其余部分归承租人所有。对于承租人欠缴房屋租金的,应在交清欠租后给予补偿。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的房屋租赁关系不变;如有房屋价值增加部分,承租人可以购买,与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共有产权;承租人不购买的,价值增加部分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可交由直管公房管理单位管理。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应当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三、直管非住宅公房处置
5、对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双方解除租赁关系。就补偿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办理;无协议约定的,房屋的补偿款支付给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装饰装修、附属物、移位费等按其归属分别补偿,搬迁费、奖励费补偿给承租人。对于承租人的损失,房屋征收部门在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后,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承租人,并在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中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承租期在5年以内的(指连续承租时间,含本数年,下同),按年租金的5倍付给承租人;
(2)承租期超过5年,在10年以内的,按年租金的10倍付给承租人;
(3)承租期超过10年,在15年以内的,按年租金的15倍付给承租人;
(4)承租期超过15年,在20年以内的,按年租金的20倍付给承租人;
(5)承租期超过20年的,按年租金的25倍付给承租人。
年租金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时的标准计算。
四、其他
6、其他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7、本规定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住房结构等级成本基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房屋
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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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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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
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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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
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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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
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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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
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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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
三等
|
简易
|
成本
基价
|
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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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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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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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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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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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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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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