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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连政规发〔201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3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政办发〔2014〕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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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09〕32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1〕18号)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 苏政发〔2009〕155号)、《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11〕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乡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从我市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统一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1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四、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基金筹集

   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共14个档次,允许县(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探索有效的缴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将依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及全市经济发展水平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市、县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剔除省补助后,市财政对各区按省规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对各县不予补助。

  参保人按年正常缴费标准缴费的,市、县(区)财政对参保人给予补贴,对选择600元(含6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对选择600元以上较高缴费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市财政对各区参保人员按最低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六、个人账户管理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七、基本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给予其父母每月另增基础养老金20元;参保人年满90周岁(含90周岁),每月另增基础养老金20元。提高和增发部分资金由县(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八、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