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第二批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15项)
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自建网站和自有经营场所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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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
情节轻微;立即自行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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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 |
首次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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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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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的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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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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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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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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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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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经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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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
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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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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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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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医疗器械备案人自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以在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产品备案时一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即完成生产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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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按要求备案的 |
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的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附件2
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第二批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4项)
序号 |
违法行为(列举) |
从轻行政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 处罚幅度 |
法 律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 |
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
从轻处罚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20修订)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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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的 |
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的;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
从轻处罚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八条第一款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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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
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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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按要求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的 |
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主动改正的 |
减轻处罚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附件3
**年第*季度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被处罚对象 名 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涉及金额 (元) |
作出行政处罚 的主体 |
备注 |
本表“涉及金额”是指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罚没数,本季度共涉及案件数 件,涉及金额 元。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年第*季度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被处罚对象 |
行政处罚 决定书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行政 处罚条件 |
处罚 结果 |
涉及 金额 (元) |
作出行政处罚 的主体 |
备注 |
本表“涉及金额”是按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明确的中幅度最低限罚没数与实际罚没数之差,例:法定罚款幅度为20-100万,则中幅度最低限罚款数为20+(100-20)*30%=44万。本季度共涉及案件数 件,涉及金额 元。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年第*季度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被处罚对象 |
行政处罚 决定书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行政 处罚条件 |
处罚 结果 |
涉及 金额 (元) |
作出行政处罚 的主体 |
备注 |
本表“涉及金额”是指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罚没数与实际罚没数之差,本季度共涉及案件数 件,涉及金额 元。 |
填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