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学技术局泰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科发〔202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安市科技局近三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11-18)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1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科学技术局 泰安市财政局
2021年10 月 22 日
泰安市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技术转移服务体系,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贯彻落实山东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支持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
鲁科字〔2019〕54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持技术转移政策性项目资金是指由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的市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市内技术转移输出方两项政策性项目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
技术转移输出方是指市内开展技术转移输出的自然人和独立法人机构。
第四条 泰安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实行认定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机构应已在泰安市内注册,且专业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具有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能力,取得明显成效;
(二)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年度技术转移转化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万元,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且促成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300万元,且促成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万元。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四)信誉良好。
第五条 申请泰安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应提交材料:
(一)泰安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机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批准文件;
(三)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认定服务机构可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管委会提报申请认定材料及相关证明资料。县市区、功能区管委会应按规定严格审查认定材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业绩突出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纳入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范围。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申请泰安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认定材料进行审查复核,并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认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范围。
第八条 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