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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徐政发〔2008〕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徐政发〔2017〕63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

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责任书,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县(市)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县(市)、区政府与被征地农民签定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书,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必须在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书上签章确认。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历史遗留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有关部门具体抓好落实。

二、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1、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和70%的土地补偿费。

2、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提取标准按照新征用建设用地面积计算,三类地区每亩10000元、四类地区每亩9000元。其中,属商业、旅游、娱乐和经营性房地产等经营项目用地的,由享有土地收益的财政部门负担;属工业项目用地的,按项目税收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

3、对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项目工程受益的同级政府或者土地使用单位按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4、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5、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时,主城区缺口资金由市、区各承担一半,徐州经济开发区缺口资金由其自筹解决;其他县(市)、贾汪区缺口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三、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第一年龄段人员(16周岁以下),采取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三类地区每人5000元,四类地区每人4000元。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第二年龄段人员(男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女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三类地区每人每月17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50元,期限2年;达到养老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三年龄段人员(男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女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至到达养老年龄止,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三类地区每人每月15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30元;达到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四年龄段人员(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即养老年龄),从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三类地区每人每月230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210元。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当年物价上涨指数超过一定水平时,适当增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临时物价补贴(按季计算发放,每季度物价上涨指数超过规定标准时,按被征地农民同档月保障标准的25%发放),所需资金从统筹账户中列支。

四、规范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领取办法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其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