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扬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工作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1-10-19 扬住房发﹝2011﹞41号



为进一步推动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9〕77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区公有住房解危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纳入当年解危范围内的公有住房承租户,公房承租人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已享受但未达标的)或涉房优惠政策的,公房承租人缴清房改购房款后,可按照拥有房屋产权的解危政策实施解危。

1、公有住房解危房房改出售政策依据:市政府《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 扬政发〔1998〕338号)、《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 ( 扬府发〔2004〕113号)等。

2、公有住房解危房房改出售对象:在解危范围内的市区公有住房承租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实施解危时,可申请按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的自住公有住房,按照拥有产权的解危政策实施。

3、公有住房解危房房改出售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65-85平方米;科级干部75-100平方米;处级干部90-120平方米。所租住公房超过房改标准部分按公房解危政策执行。所租住公房低于房改标准按实际面积进行产权置换解危政策执行。

4、公有住房解危房房改出售价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标准执行。根据市政府扬府发〔2004〕113号相关规定,出售公有住房解危房实际售价根据工龄折扣、成新折扣及住房所处的地段、结构等级、朝向、装修设施等因素区别计价。

5、公有住房危房承租人申请房改的程序:

(1)承租人携带租住公有住房租赁凭证、承租人的户籍证明和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购房申请、工龄证明等材料,到公有住房产权单位进行解危范围的确认,符合解危条件后再到市解危办确认;

(2)市房管局审核、审批房改材料;

(3)承租人凭审批合格的手续,缴清房款后到市解危办办理异地解危安置等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