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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政发〔2018〕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盐政发〔2021〕17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城市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我市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工作,切实解决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良好教育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 ( 苏政发〔2017〕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 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指市区、县城、建制镇和中心社区按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在新建居住区配建的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配建的学校是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由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安排举办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及时修订编制县域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修订编制过程中和报审前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依法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配建学校规定,凡未按规划配建学校的居住区,不得发放首批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城镇居住区配建学校建设规划由规划部门落实,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明确,建设标准由教育部门确定,实行规划、国土、教育部门联审联批制度。

城镇新建居住区的施教区由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