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住房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住房规发〔20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连建法〔2020〕215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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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连云港市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连云港市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商品房质量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建房〔2010〕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质量保证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商品房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商品房工程质量不符合商品房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商品房施工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对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对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监管工作;
2、接受商品房质量保证金使用监督的备案;
3、受理商品房质量保证金在收缴、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连云港市云城房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商品房质量保证金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商品房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