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8〕7号
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市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8年4月9日
南通市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 苏政发〔2017〕131号
)等精神,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开发,符合公共利益、满足社会需求的各类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或社区开发的为城市管理及社区服务的岗位。如公共卫生服务、敬老托幼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保绿、公共安全保安等。
(二)为行使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而设置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基层公共管理服务类岗位。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等。
(三)其他经认定的直接从事老年人服务养老机构医护、残障儿童康复等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进行。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认定并承办具体事务。
第四条凡岗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且需申请享受公益性岗位有关补贴的用人单位,须携带单位资质证明和《南通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向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吸纳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尤其是困难家庭失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城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城镇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含双失业家庭和单亲家庭)成员;
(四)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五)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六)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七)城乡残疾人员;
(八)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
(九)城乡退役后初次失业的人员;
(十)城乡困境未成年人(16—18周岁);
(十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上述困难情形之一的被征地农民,且被征地后初次失业的人员。
第六条凡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就业,每周工作达40小时,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公益性岗位协议书、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劳务人员原则上不纳入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