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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政府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府〔2007〕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府规字〔2023〕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现予转发,请认真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各地在建设领域建立了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推行了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担保(预留户)(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践证明,该项制度的实施较好地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了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事件起到了积极的稳定作用。但是,由于全市各地标准不统一、实施不同步,带来了工资保证金不互认、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大、保障面覆盖面不广等问题,亟需对制度加以完善和细化。现就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现工资保证金全市互认。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凭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出具的免交或按固定额提交工资保证金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通用,不再需要另行提交工资保证金。其中,本地企业的受理和出具证明部门为原注册地受理工资保证金部门,外地进苏企业的受理和出具证明部门为苏州市总工会。

二、扩大工资保证金保障面。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都应提交工资保证金。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应督促分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提交工资保证金,确保每个工程项目每个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得到有效保障。否则,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三、实行信用奖罚激励机制。

建筑业企业提交工资保证金额度与企业信用状况挂钩,信用好、管理优的诚信企业免交或减少提交工资保证金额度。

(一)对近二年苏州市综合考评连续为A等次且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地企业,可以免交工资保证金。

(二)对近二年苏州市综合考评连续为B等次以上(含B等次)且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本地企业,按企业主项资质等级实行固定额工资保证金。

实行固定额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标准为:特级50万元、一级40万元、二级30万元、三级20万元。

(三)对近二年苏州市综合考评连续为A等次且连续三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外地进苏企业,可按企业主项资质等级实行固定额工资保证金,提交标准同上。

(四)对上年度苏州市综合考评为D等次或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假借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讨要工程款的、动用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