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 ( 泰政规〔2020〕5号)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0日
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户口迁移准入登记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户口迁移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条件准入制。
本规定所指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房和依法租赁的住房;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原籍是本市的可放宽到大专学历)。对中专毕业以上、或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已落实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