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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规〔201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 ( 泰政规〔2020〕5号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0日

  

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户口迁移准入登记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户口迁移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条件准入制。

本规定所指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住房和依法租赁的住房;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原籍是本市的可放宽到大专学历)。对中专毕业以上、或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已落实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