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关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通人社规〔201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通医保发〔2023〕5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关系的衔接工作,根据《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通政发〔2009〕91号)和《
关于调整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通劳社医[2009]20号)文件精神,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法定劳动年龄段的非职工居民和超过法定劳动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