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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政办发〔2017〕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常政规〔2021〕4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意见》(常委〔2015〕95号)要求,现对《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0〕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8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 常政办发〔2015〕45号)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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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