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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科技规〔2018〕3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科政发〔2020〕343号),予以保留
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实施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软科学研究规律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要求,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实施管理,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符合软科学研究规律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8〕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主要围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组织和支持全省软科学研究力量,重点开展科技体制改革、企业创新、产业创新、产学研融合、区域创新等方面的调查分析与实证研究,为科技管理提供理论支撑、决策咨询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管理是指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从指南编制到验收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凡列入本计划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部门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并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开展项目管理及服务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委托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指南编制、评审(论证)、合同签订、验收及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

(四)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七)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专家等参与项目实施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信用评价。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项目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或负责人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协助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五)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六)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

(七)配合省科学技术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内容、实现目标任务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二)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具备必要科研基础、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合同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三)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

(四)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五)落实项目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六)接受并配合省科学技术厅、项目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等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八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根据委托权限,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开展指南征集、项目受理、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成果管理等工作;

(二)在省科学技术厅指导下,完善项目管理与服务相关规章制度,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建立项目成果报送机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项目指南及申报

第九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省科学技术厅指导下,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省科技创新规划要求,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每年组织编制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

第十条  项目指南编制工作采取征集、座谈调研、专家论证等形式,广泛吸纳省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等意见和建议,增强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同时将前瞻性和战略性非规划创新纳入支持范围。经省科学技术厅会商省财政厅后,向社会正式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省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分为面上项目和委托项目等。项目资助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紧扣重大创新决策需求、组织程度要求高、符合计划定位的重点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部省属普通本科高校的申报项目由所在高校直接审查推荐。

第十三条  项目受理由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具体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依据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得进入当年度项目评审(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在项目申报环节分别签订项目承担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信用承诺书、项目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各有关部门将各类主体履行承诺事项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作为实施信用监管、激励惩戒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编制评审(论证)方案,从省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遴选软科学研究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研究问题的现实性、调研方案的可行性、实证研究的科学性、研究数据的可获取性、预期成果对决策的支撑性等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过程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专家遴选实行回避、保密、轮换、随机抽取等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论证)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项目重点资助下列研究:

(一)主要支持基于一线实地调研、数据收集分析、案例分析等为基础的调研类、实证研究类项目,应有明确的调查研究对象,切实解决科技创新面临的突出问题;

(二)优先支持有明确数据来源、研究样本、调研对象,且承担过政府重大调研任务的团队开展软科学研究;

(三)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